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佛协协会章程

杭州市佛教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杭州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ANGZHOU。英文缩写B.A.H。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自愿联合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市佛教徒坚持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佛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助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宗教中国化和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先行省、杭州城市之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佛教协会教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灵隐路法云弄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市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党和政府的依法管理。

(二)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引导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

(四)指导、支持各区、县(市)佛教协会的工作;指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规范管理佛教教职人员,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五)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六)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八)开展同全国各地佛教团体的交流互鉴,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加强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共同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九)开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与世界和平。

(十)指导各区、县(市)佛教协会、市属各寺院、杭州佛学院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依规开展会务、规范内部管理。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全市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根据名额分配办法,市属寺院、佛学院、讲经交流基地、书画艺术交流基地的代表由各单位直接推荐;各区、县(市)的代表由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经统战、民宗部门同意后推荐; 

(三)对于佛教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居士及其他知名人士,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本会参照代表条件邀请其为会议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有选举权;

(四)市佛协换届工作筹备小组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代表人选进行代表资格审核。     

第八条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     

(三)僧尼戒行清净,居士护持正法,恭敬三宝;     

(四)积极服务社会,在佛教界和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内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代表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密切联系信教群众,了解信教群众的需求,帮助困难信教群众;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杭州市佛教协会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执行全市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四)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礼请咨议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会长会议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七)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任期内,理事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常务理事无故缺席两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但保留其理事资格。     

(八)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九)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礼请,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咨议委员会支持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会根据需要邀请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设佛教教风教务委员会、佛教学习委员会、佛教慈善公益委员会、佛教对外交流委员会、佛教教育文化艺术委员会、佛教安全管理委员会、佛教区县(市)工作委员会、佛教建设指导委员会、佛教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根据会长会议提名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市属各寺院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自养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22年6月26日杭州市佛教协会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区、县(市)佛教协会、市属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