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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出版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微言宗教
编辑:佛协办公室
2026-05-13

宗教出版物主要包括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对宗教出版物的管理,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一、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体,只能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要有宗教经典、阐释教义教规的资料等,其编印目的仅限于宗教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发送的范围也仅限于宗教界内部。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需要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得到批准后再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准印证是按照一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证的原则核发的,每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需要办理准印证,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需要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才能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国家实行出版物重大选题出版前备案制度,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涉及宗教问题的选题属于重大选题的范围。因此,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出版发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申报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时,会根据需要转请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核。

三、宗教出版物的内容管理

所有的出版物都必须遵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包括: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宗教事务条例》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五项禁止性的内容,包括: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如果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出现了上述禁止性内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权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