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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

微言宗教
编辑:佛协办公室
2026-07-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有三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与之衔接,《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宗教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确认和强调,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相关的财产分为两部分情况,一部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比如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有一些国有文物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宗教界管理和使用,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部分是除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自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可以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 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一、受法律保护的

宗教财产范围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受法律保护的宗教财产范围,除了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之外,其他合法财产、收益主要包括:收藏的文物、宗教用品、合法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宗教服务收入、门票收入、经营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不动产登记和变更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动产,主要是指其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只有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后,产权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变更、转移登记等。

土地使用权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得以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为防止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被侵占或私自处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特别规定,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不得擅自处置宗教房产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是宗教活动场所得以存在、保障信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需要的必备要件,必须依法予以保护。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有可能使宗教活动场所丧失房产权利,从而影响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因此应予禁止。

四、房屋征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规范了征收程序、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等。《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往往具有特殊的宗教属性和作用,它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需要的物质基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的房屋,不能等同于征收一般的房屋。同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结构、形式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普通的房屋产权调换难以满足信教公民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为了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之外,增加了重建这种征收补偿方式,即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重建的补偿方式。如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获得的补偿必须用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或者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私分。

五、宗教活动场所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工业用电价格比较高,费用支出大,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收入有限,自养困难,缴纳高电费存在一定困难。宗教界一直呼吁宗教活动场所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973号),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 2023 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