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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制度逻辑、现实张力与优化路径

微言宗教
编辑:佛协办公室
2026-11-05

将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既是确保这一虚拟阵地成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键保障,又能够将互联网建设成为展示宗教中国化实践成果的重要平台,成为凝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共识的重要阵地,并成为促进宗教健康有序传承的重要空间。

一、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制度逻辑

当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为基础,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为主干,以各地细化配套措施为支撑的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网信、公安、宗教事务等部门协同联动执法机制逐步健全,技术手段在网络巡查、舆情监测、风险预警等环节的应用日益深入,制度化、规范化的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格局正在构建。

(一)以准入许可明确主体条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且应当具备国籍、技术、配备符合资质的审核员等条件。多个省份陆续出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配套实施细则,则在主体准入管理上更加细化。如《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针对申请主体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从事讲经讲道、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明确了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辽宁等地则明确要求许可申请主体应当配备至少1名信息审核人员,并就审核员的资质、宗教知识水平测试标准等作出具体要求。同时,通过许可清单公示、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公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数据等形式,陕西、湖南、安徽等地均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格主体进行公示,落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地方规范,并为宗教界提供指引。

(二)以内容规制明确价值遵循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价值遵循,即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同样设置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等倡导性条款。此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明互联网宗教信息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极端主义等违法有害信息。《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则针对教职人员明确列举多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或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等内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明确各类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违法信息。广东、江苏、江西等地还进一步规定了信息巡查制度,即要求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发布信息开展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通过正向引导与反向规制相结合,以及常态化的内容审查,能够确保互联网宗教信息生产、发布与传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以多元参与明确法律责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宗教事务、网信、公安等政府部门,互联网平台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多元主体责任。这种多元参与的机制能够有效发挥政府的权威性与法律强制力,同时调动互联网平台与宗教界的主动性。此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则进一步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江西等地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约谈的情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实施约谈的具体事项,以及公安部门予以约谈提醒的适用条件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违法风险预警与事前干预机制,促使互联网宗教信息得到有效导引。

二、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张力

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并非传统宗教事务治理与互联网治理的简单叠加,而是新型治理场域。这就要求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既要在法治框架下平稳运行,又要依托技术手段实现有效监管,更要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为价值导向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这种多元目标的叠加使得治理逻辑的内生复杂性仍存在多重现实张力。

(一)法律规范稳定性与互联网样态流变性之间的张力

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为保障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必须贯彻其明确性。因此,从法理学角度讲,为提供相对明确的行为指引,使各类主体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结果,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既是核心要求也是基本特征,这是法治实现权利保障和秩序建构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法律规范的变动需要更加严格的程序,但这也使互联网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发展。这一法理学的基本命题,在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领域表现得更加突出。互联网平台以算法和流量为核心驱动,其信息传播模式、热点生成机制甚至是违规形态都处于高速流变之中。

在涉宗教信息领域,部分信息提供主体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互联网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同时,自媒体持续发展,各类主体偶发性、零散性发布涉宗教信息的行为多发频发,此类行为管理部门无法进行事前引导和培训。从传统的门户网站,到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再到直播平台、生成式人工智能,互联网宗教信息形态持续演变,使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规则常常处于追赶状态。

(二)治理“有界管辖”与信息“无界流动”之间的张力

法律的适用建立在管辖原则之上,法治的运行以法律适用为核心。我国宗教事务治理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立足国家主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对于涉及宗教的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的规制,也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等原则进行。但宗教本身具有国际性,而互联网进一步模糊了地理上、空间上的边界限制,这种相对“无界”的信息流动方式对国家法治运行的“有界性”形成挑战。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能够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持续向境内传播宗教信息,形成跨境传播网络。基于主体隐匿、服务器设在境外、内容快速扩散等特点,传统管辖模式受到挑战。此外,一些境外势力还利用互联网突破管辖边界,渗透宗教极端思想、民族分裂思想等。因此,互联网缩短了信息传播的距离,却不能消解国家主权和法律管辖的边界,使得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面临法律适用受限和跨境执法协同不足等现实问题。

(三)技术标准化与宗教事务复杂性之间的张力

通过技术手段能够迅速处理海量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识别、筛选与风险监测预警,极大地提升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效率。在数字时代,依托算法、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落实宗教事务相关法律规范、开展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是必然趋势。不过,以算法模型为代表的技术手段,以标准化、系统化的数据训练为基础。相较而言,互联网宗教信息作为宗教现象的线上呈现,蕴含历史、文化甚至政治等复杂内涵,对其价值评判往往要依据具体语境、社会背景与影响。技术强调的标准化与宗教事务本身的复杂性之间的张力,在互联网平台被进一步放大。实践中,互联网平台主要依靠关键词过滤、图像识别和语义分析开展内容审核,但互联网宗教信息通过谐音替代、符号拼接、文化包装等方式可能规避算法识别和网络监管,引发互联网宗教问题。

三、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优化路径

面对法律规范稳定性与互联网样态流变性、治理“有界管辖”与信息“无界流动”、技术标准化与宗教事务复杂性之间的现实张力,需要综合优化制度设计、协同治理与数智赋能,提升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适应性和精准性,维护清朗的互联网生态。

(一)完善制度规范与动态化适应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地方制度规范,增强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规则的统一性。当前,山东、辽宁、江西、云南、江苏等地相继出台省级实施办法,并围绕信息审核、许可管理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其中,山东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细化信息审核人员的准入、考核、监管与退出机制。应当在国家制度框架下完善地方实施细则,推动形成中央统一规范、地方分类细化的制度体系。同时,对许可审查、信息审核、行政监管、主体公示等重点事项可以形成示范性标准,提高制度适用的一致性。

二是建立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规则动态更新机制,不断增强制度适应能力。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虚拟宗教空间等不断出现的新场景,建立立法后评估、规范清理和专项制度更新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完善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规则,增强法律规范适应技术发展的能力。

(二)强化协同治理与涉外风险防控

一是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与互联网平台、宗教界等主体的协同发力。应当不断完善宗教事务、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会商和协同处置。同时,进一步激活互联网平台治理动力与宗教界自治效能,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审核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互联网平台识别违法宗教信息、宗教极端思想和境外渗透内容的能力。宗教界应当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质量和引导力。

二是完善跨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整体效能。境外涉华宗教信息往往借助社交媒体、多语种网站等渠道传播扩散。对此,应当增强国际法思维下涉宗教国际舆论博弈能力,依法防范境外势力借助互联网实施宗教渗透活动。

(三)推进法治与数智深度融合

一是有针对性地完善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推动数字技术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虚拟数字空间等新技术应用,加强与《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平台在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完善算法备案、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持续跟进数字技术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落实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方面的作用。针对当前智能审核在互联网宗教信息识别方面仍过度依赖关键词匹配等问题,应当充分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语义理解、语境分析等层面的技术优势。针对算法推荐可能导致的互联网宗教信息过度聚集和“信息茧房”问题,应当健全算法备案、风险评估和监督审查制度,引导互联网平台优化算法设计,防止算法持续放大特定宗教信息传播偏向。此外,在数智赋能的同时,还需警惕陷入“唯技术论”的治理误区,使数字技术始终服务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价值导向。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助理、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