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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

微言宗教
编辑:佛协办公室
2026-10-13

一、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组织性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成立,其财产和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仅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能用于分配的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那么其财产和收入的使用就要受到限制,除一部分用于与其自身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比如工作人员正常的报酬支出、水费、电费等,其他都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能够用于分配。

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国家历来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宗教界可以平等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宗教界可以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二是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申请成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三是宗教界不设立慈善组织也可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如果不具备设立慈善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向慈善组织捐赠、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同时,也可以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四是宗教界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能直接开展慈善募捐,必须通过依法申请设立的慈善组织进行。同时,宗教界设立的慈善组织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公开募捐。宗教界设立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与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这些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宗教界设立的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即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现实中,有的宗教界慈善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或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宣教、发放宗教宣传品,或在着装、旗帜以及救助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等,利用公益慈善传教,不仅与从事公益慈善的宗旨和目的不符,而且违背了慈善与传教相分离的原则、背离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初衷,应当予以禁止。

三、接受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运转、正常开展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同时,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的捐赠,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对于各宗教来说,信教公民出于宗教感情或者宗教理念,按照宗教习惯或者宗教教义自愿捐赠,是一种宗教行为,也是各宗教的传统,比如佛教、道教的布施,伊斯兰教的乜贴,天主教、基督教的奉献等。政府对这种宗教传统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捐赠同样是一种自由,信教公民的捐赠行为应当是出于自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有两方面规定:一是捐赠不能附带条件,二是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宗教团体应当向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